商洛市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2023年07月03日 13:59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校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理为辅,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商洛职业技术学院技校校区各级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期限为:警告,3 个月;严重警告,6 个月;记过,9 个月;留校察看,12 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积极争取进步,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自动取消。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者,逐级提高处分种类。

第五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相关费用及责任。

第六条  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态度端正的,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加重处理。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被他人胁迫违纪的。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能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五)在校外违法乱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六)教唆、胁迫、诈骗他人违纪、违法的;

(七)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和教职员工的;

(八)勾结院内外闲杂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被公安机关给予一定形式处罚的、以及违反《学院学生日常量化管理实施细则》的学生,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严重扰乱、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言论及行为的;

(二)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播放录音录像或通过网络、媒体以及讲演等手段进行的造谣、滋事、诽谤他人及人身攻击的;

(三)煽动、组织、策划罢课或聚众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组织非法集会、成立非法组织,未经法定程序组织游行的。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挡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用各种手段进行私了的,加重处分;

(五)在打架事件发生后,已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后又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闯入他人宿舍蓄意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侮辱、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学院和学校管理人员或教师进行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侵犯公私财产行为者处分如下:

(一)破坏、偷窃、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1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500-1000 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价值10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参与电信诈骗、盗用他人证件、信用卡、微信号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到河流、水库、池塘、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

(二)擅自到施工工地、校园偏僻阴暗的地方或校园周边山林中逗留、玩耍,携火种上山或在山上使用明火;

(三)在楼道、阶梯、地形崎岖处及交通道口追打;

(四)翻越围墙或攀爬高坎、护栏或在栏杆上座谈;

(五)在宿舍内经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宿舍内乱接电线、私自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使用热的快、电饭煲、电炉、煤油炉、酒精炉,在宿舍内做饭等,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在宿舍内养宠物、打麻将、在上课和自习时间打牌、玩游戏等;

(八)在教室、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酗酒、起哄、寻衅滋事者;

(九)夜不归宿或未经批准在校外私自租房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十)撕毁或涂改学院、学校通告、通知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等;

(十一)故意毁坏公共设施,影响公共安全者;

(十二)存放和随身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

(十三)无证驾驶所有机动车辆发生不安全事故者;

(十四)逃课上网或沉湎于网络,在互联网上复制、传播有害的信息和观看淫秽、反动图像、文章,点击非法网站;参与黄、毒、赌及非法传销等活动者。

第十六条  违犯学习纪律(如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等)及考试纪律者,按照《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受处分期间高职学生不得享受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初中起点学生不得享受校内各级各类奖、助学金;

(二)受到通报批评者,视违纪情节轻重由辅导员(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并取消相关评优评先资格。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视情节轻重,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延长考察期或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是中共预备党员,在党内作检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给予党内告诫并作检讨;是学生干部的,同时建议考察一个月或撤销职务;

(三)受纪律处分者,该生所在宿舍不得评为“文明宿舍”。班级受警告以上处分人数超过班级人数 10%的,该班级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第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受处分由校区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结果报学生处、二级学院备案并通报。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事发一周内处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学院审定后执行;技工教育类专业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报学院和市人社局审定后执行。

(二)涉及二级学院之间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配合调查处理。

(三)学生违纪涉及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等问题,由相关二级学院会同保卫处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报校区办公室和学生处,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四)凡违犯学习纪律及违犯考试纪律的,相关处分由校区教务科提出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处理;

(五)凡申请提前取销处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附近期思想学习情况汇报,经二级学院和校区学生处(科)研究审核,报校区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学院学生处备案;

(六)对学生的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由本人签字,允许保留意见,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本人应在接到处分通知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进行复查审议,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复查结论仍不服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同处分取消文件一同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善后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处理并通知家长,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自行回家,必要时由二级学院和保卫处派员遣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和校区学生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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