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感,建立良好的教学和工作秩序,不断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做到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坚守工作岗位,坚持做到“四不”,即: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不擅离岗位。凡因病、事、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考勤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确保考勤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 考勤方法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含辅导员、兼职班主任)统一实行签到考勤制度。其中,党政管理人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辅导员、兼职班主任由学生科负责。专任教师以填写《课堂教学纪实卡》《教学教研活动纪实卡》方式考勤,由教务科负责。
第五条 签到严格按照学院作息时间表进行,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每日上午、下午上班时间分别签到1次,任课教师每上一节课填写一次《课堂教学纪实卡》,每参加一次教学教研活动填写一次《教学教研活动纪实卡》。超出上班(上课)或集体活动时间10分钟以内为迟到,10分钟以上为旷工。
第六条 签到必须由本人履行,严禁代签、补签。凡出现代签、补签者,对应该签到人和代签人同时予以处罚。
第三章 请假程序、审批权限和缺勤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一般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学校副职领导请假,经学校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妥善安排好所辖科室工作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 教职工因病需要请假,除须持有假条外,还需附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原件。请病假一次最多不超过2个月,病假期满身体未痊愈确需续假的,须按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凡出具不真实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经查证属实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一条 关于探亲假、婚假。由于有寒暑假,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安排。教职工丧假一般为5天。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按程序审批后需持请假条到办公室考勤管理人员处登记,月底由考勤管理人员统一交学院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完成请假手续后离校或假满后不能按时返校者,须通过电话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在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若未及时补办手续的,将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或部门安排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办理公务导致当事人不能按时签到者,当事人需在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向考勤管理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如果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又没有签到者,按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调课须经二级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已请假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未签到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各种会议等)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考勤结果将与职工的工资、考核、晋职晋级、评优续聘及其它福利待遇挂钩。
第十八条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发现迟到、早退等现象,每次扣除100元;周累计迟到、早退3次者,前两次按每次100元扣除,第三次按旷工1天处理;月累计迟到、早退7次者,前六次按每次100元扣除,从第七次起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二十条 对旷工者每旷工1天,扣除当日全额工资,旷工半天者折半计算。每个月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以上(含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的扣除当月全额工资。
第二十一条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且所在科室应及时督促其返回工作岗位。对达到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规定的,上报学院组织人事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确需要休息治疗者,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发放,并享受在岗职工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