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技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3年07月03日 13:2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学院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及《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应遵循精简高效、民主决策、分工负责的原则,改进会议方式,增强学校工作透明度和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  议事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为:

1.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2.贯彻党委、学院和学校直属党支部关于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研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等。

4.研究学校重大基建、维修与采购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等。

5.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事项,包括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院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等。

6.研究教职工的聘任和工作岗位调整;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重要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7.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8.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突发事件。

9.研究其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商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由学校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校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条  校长办公会出席人员分别为副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团委和保卫处负责人。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参加与部门有关议题的讨论,列席人员不参加会议表决。

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准备和确定

条  各部门需提交校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确定是否上会。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事先汇总并安排议程,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九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提出建议方案;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牵头,经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  凡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相关委员会评定、审议,或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法律咨询等,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  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的议题,须由议题提交部门填写《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审批单》,由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定。审批单与议题材料一并送交办公室,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提交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整理出简要文字材料,按要求提前2天报送办公室。会议材料必须情况清楚,问题明确,并应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或解决意见。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三条  议题材料应主要包括:议题背景情况(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等)、需讨论决定事项、建议方案等。属规章制度或政策性文件等,还需包括起草缘由及依据,征求意见范围和过程等;若是对原有制度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主要内容和异同。

第五章  议事程序

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其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部门负责人汇报,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补充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一般应采用协商一致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十六条  与会人员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六章  议决事项的落实

十七 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的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需提请学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以纪要形式予以确认,或以决议交办单的形式传达。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或决议交办单)由校长审定签发。

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并及时向校长和副管副校长报告。部门责任人的落实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

十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条  经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成员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并有权要求对记载错误或不准确的内容据实予以更正。

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办公室和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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